8月24日,从衡水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的《衡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《衡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》将于9月1日起施行。这不仅是全省设区市中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,也是继《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》之后,衡水市再次制定出台的一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,对不断构建完善我市相关领域法规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。
衡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曹孟雷介绍,衡水市历史悠久,文化底蕴深厚,拥有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,展现了衡水的地域特色、文化基因和历史文脉,是衡水历史文化的生动体现。目前,衡水市有大量国家级、省市县级非遗代表项目,保护、传承和利用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延续衡水文脉、坚定文化自信、建设“文化衡水”具有重大意义。制定衡水市非遗保护地方性法规,通过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调查、认定、记录、建档等措施,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、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,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等举措,有效应对衡水市非遗保护出现的新情况,强力保障衡水市非遗保护可持续发展。
《条例》不分章节,共设29条,主要规定了非遗保护原则、政府和部门职责、宣传教育、非遗调查、名录保护、保护单位和传承人资格管理、分级保护、分类保护、整体保护、后继人才培养、数字化保护、场所建设保护、知识产权保护、社会保护、社区保护、行业保护、开发利用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。
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。《条例》确立了“保护为主、抢救第一、合理利用、传承发展”的工作方针,明确了“政府主导、部门负责、社会协同、公众参与”的保护原则,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相结合,实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。
明确了政府、部门与社会的保护职责。《条例》对非遗保护中政府、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以及保护单位、代表性传承人、公共文化机构、社会团体、行业协会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公众的非遗保护责任进行了规定,构建了多层级多层面多层次的保护工作格局。
规定了名录保护与分级保护机制。《条例》根据上位法确立了国家、省、市、县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制度,并对四级名录项目实行分级保护,明确了分级保护措施。
建立了分类保护与整体保护相结合的综合保护机制。《条例》规定,根据非遗项目的属性、特点及存续状况,分别实施记忆性保护、抢救性保护、传承性保护、生产性保护措施,确立区域性整体保护机制,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,并确立了数字化保护、知识产权保护等其他保护机制。
细化了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及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管理。《条例》细化了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及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认定、评估、资格取消与终止制度,通过立法,明确了对保护单位与传承人的定期评估机制,对不履行职责的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确立了资格取消制度,督促其认真履行传承义务。
明确了违法行为法律责任。《条例》对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。通过法律责任设定,进一步强化非遗保护力度,提高保护实效。
衡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书记、局长刘叶介绍,《条例》突出亮点是结合衡水市非遗保护实际,遵循上位法,但不重复上位法,聚焦难题,精准发力,小巧简明,灵动有效,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、针对性。下一步,衡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全面做好《衡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》的宣传解读,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助力乡村振兴、拓展非遗会客厅服务功能、打造非遗中小学传承基地等工作,为建设文化旅游强市贡献非遗力量。(徐秀丽 郭艳宁)